“今日,我新宋国文武百官汇聚于此,是有一项重要的国事与诸位宣读,众所周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新宋国建国短短五月,但已是河北之地最大的领主国,之前我们一直沿用宋律,其中有许多糟粕,并不合适我新宋国国情,因此,我与刑部尚书、礼部尚书、工部尚书商谈了一次,建议修改一番我新宋国的律例条文.....
现在观《宋律》,共十二编五百零二条,其中律例之复杂,规定之繁琐,绝非常人所能轻易理解掌握....
现如今我朝蔡宰相与四位律学家共同遍写了一部更符合我新宋国情的法律文献,名曰《新宋律》,此番上面明确表示了我新宋国的国家性质、国家主体、国家政策等.....
首先第第一卷第一条,凡是我新宋国民,人人生而平等,无所谓阶级之分,官员当为百姓服务,商人当为市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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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最大区别,其实就是服务的主体不一样,古代的法律是维护封建统治,是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工具;现在的法律服务于人民是对多数人的民主对少数人的专政。
《新宋律》也是从这一点上出发,不同于大宋传统的《宋刑统》,《新宋律》结合了后世《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宪法》、《刑法》等法律文献的优势,有远见性的对《宋刑统》中的一些法律进行删减和改进。
同时在法律形式上,《新宋律》也做了大胆的创新,《新宋律》在十二篇的五百零二条中又分为二百三十一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同时规定中央律法的最高执行机构为大理寺、刑部等。
而地方律法的执行机构,姜胤规定,设立法院,专门供人民进行公证。
一开始众人还不明白法院一词的含义,但在姜胤的解释之后,众多官员便大致了解了,法院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姜胤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种大胆的创新其实还是因为姜胤从现代找到了一个律师团体,这个律师团体正是蔡昌毅曾经待过的律师事务所,现在整个事务所中的律师都被发展成为了姜胤偌大商业帝国的企业员工,他们的任务就是分别在新宋国四个州成立四个大型法院,公开公正的审理这些古人的法律纠纷。
在姜胤的演讲结束后,台下的很多官员还有些稍稍泛着迷糊,尽管姜胤已经很努力的把那些现代感的词汇转换成古文,但是这依旧不能改变他们不能理解的本质。
但是这些对于姜胤来说已经无所谓了,一旦框架开始构建,只要是新宋国的国民都会被框入他所设计好的新法体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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