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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八章 君临天下四)之设置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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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附议!”

绝大部分官员都支持设立行省这一级别的行政区,毕竟这对中央朝廷掌控地方是有很大好处的,同时,行省级别的行政区官职要比郡、市高一级,那么自然就有官员可以得到升迁,也有不是中央朝廷部门主管的副职或者闲散官员可以下放去行省这一级的职位上做封疆大吏。

罗马帝国戴克里先皇帝时期进行的行省制度改革,不仅缩小了每个行省管辖的地区,使行省总数达到100个,如果不设立行省,郡县则多达数千个,这么多郡县管理起来对于中枢实在是一个庞大的负担,而设立行省之后,中央中枢只需要管好为数不多的行省就行了,将多达数千的郡县分别划给各行省,由各行省分别管理,形成阶梯管理体系,这对于中枢管理地方是有很大好处的。

在罗马帝国,行省是指在意大利以外的征服地派遣总督治理的行政区域。罗马在发展成为地中海霸国的过程中,采取不同于以前对意大利被征服者的统治方法,在海外征服地相继建立了行省制度。“行省”一词初指元老院为拥有军事指挥权的罗马行政官员划定的行使职权的领域,有的在意大利境内,也有的在其境外。后来则专指意大利境外那些必须向罗马纳贡的属地。

在罗马帝国,行省的建立过程,大体是以一名得胜的将军为首,加上元老院指定协助他的一个十人委员会,共同拟定一部行省法规,其中规定新建行省内的行政、司法、税收等方面的准则。总督原则上任期一年,必要时可延长,任内可根据需要颁布谕令。在行省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总督可以决定一切。对于他的渎职行为,只能在他卸任后在罗马审理。由于行省数目不断增加,除了专门选出担任行省总督的*官外,已经卸任的执政官和*官相继出任行省总督。总督配备一名财务官,还有一批幕僚。

罗马各行省居民要遭受几乎毫无限制的掠夺和剥削。除征服时的纵兵抢掠外,罗马当局还没收相当部分土地以及各种资源,强迫居民交出金银,把大批居民卖为奴隶,或者随意拘押居民索取赎金。总督可将没收的土地出租给罗马公民或分配给罗马殖民者。行省居民要向罗马交纳直接税和间接税。捐税往往由包税人承包。总督和包税人的横征暴敛,不断激起行省人民的反抗。

又有官员站出来问道:“陛下,不知这行省要如何划分,帝国所有版图要划分多少个行省?行省的行省管理体制又如何确定呢?”

这人问出来之后,所有官员们都竖起了耳朵,因为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秦东道:“朕拟定暂时将整个帝国的疆域版图暂时划分为四十九个行省,至于如何划分各行省的范围,原则上来说,一个行省辖下的郡县最多不能超过五十个,最少不能低于三十个,目前我帝国有郡县一千八百九十八个,如果按照这个原则来划分,应该能够分到四十九个行省,人口密度大的地区,行省面积划分要小一些,在北方人口密度小的地区,郡县的面积也大,因此行省的面积也要划分得大一些。

行省这一级的行政区介于郡县和中央朝廷之间,可以说代替中央朝廷管理各郡县,权利自然要比郡县大,行省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设立总督管理行省内一切民政事务,任期三年,最多五年则必须调离,行省军事与民政分开,不过在行省内的军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重要的一部分由中央朝廷统帅管理,另外一小部分由行省总督指挥,属于地方行省武装力量,不过各行省必须要将地方武装军队的规模、数量、编制、装备向中央朝廷报备,中央朝廷可以随时派出人员赴各行省调查,一旦发现有违反制度的行为,革除行省总督职务,追究责任,轻则下狱获罪,重则视为有谋反之意,杀无赦!

在行省总督下面设若干官署,直接向总督负责,帮助总督处理行省内各郡县政务,格局和配置与郡县下属的各行政机构相同,不过级别高一级,另外设副总督和监察使作为行省总督的副手,副总督与总督之间有所分工、配合又互相牵制,监察使负责监督行省内各官员,防止地方行省官员滥用职权、无视中央朝廷,形成地方割据之势,行省总督及下属各级官署官员对郡县级官员并无任免之权,郡县级和以上行政官员的任免权全部归中央朝廷所有、归朕所有,其他人等有且只有推荐之权利”。

行省制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它的确立能够在政治上巩固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朝廷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故“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如在人事权方面,秦东就规定了行省不具备任免直属官员和郡县级官员的权利,因为一旦行省总督拥有了自己辖区内的人事任免权,那么只要给其足够的时间,那么整个行省必然会被其经营得如铁桶一般,所以秦东才没有将人事任免权下放给行省。

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朝廷与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朝廷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朝廷的相关机构;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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